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不僅首次明確了期貨交易的定義,而且根據《條例》,境外投資者有望直接進入國內期貨交易所。
刪去“變相”期貨交易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十七個大條款;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國務院法製辦、證監會負責人稱,近年來,一些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開展以大宗商品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采用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和保證金擔保的交易方式進行具有明顯期貨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動。這些交易活動在市場開辦、主體資格、交易規則、信息披露和風險防範等方麵缺乏統一規範和要求,脫離期貨監管機構的統一監管,存在嚴重的市場風險和資金安全隱患,直接影響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亟須進行清理整頓。此外,為適應推出原油期貨、國債期貨等期貨業進一步創新、發展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完善現行條例的相關規定。
修改後的《條例》首次明確了“期貨交易”的定義,刪去了“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上述負責人說,原《條例》第八十九條對“變相”期貨交易作了界定,但該條按保證金收取比例等作為判斷是否屬於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容易被規避。為此,修改後的《條例》明確規定,“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期貨交易有兩個主要特征:一是期貨交易的方式是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貨交易的標的是標準化合約,包括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
上述負責人稱,在對期貨交易作出明確界定的情況下,凡屬期貨交易定義範圍內的交易活動均可依法認定為期貨交易,未經依法批準的即為非法期貨交易活動,不再對變相期貨交易另作規定。
此外,為進一步明確期貨交易所作為中央對手方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的職責,修改後的《條例》將期貨交易所“保證合約的履行”的職責修改為“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境外投資者有望直接進場
值得注意的,根據監管部門的計劃,期貨業多項創新業務將會在近期陸續出台。其中,為適應推出原油期貨的需要,此次《條列》修改為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期貨交易所進行原油期貨交易預留了空間。
2012年1月,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溫家寶總理明確提出,要穩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貨品種和相關金融衍生產品。為適應這一方向,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製定。”
對此,上述負責人解釋說,這樣修訂主要還是考慮到推出原油期貨需要有實力較強的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交易所交易,以擴大交易規模,提高我國原油期貨交易的國際化程度。
為適應推出國債期貨交易的需要,使成為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商業銀行也能夠依法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修改後的《條例》刪去了禁止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參與期貨交易,對違反者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另外,今年10月份,證監會曾取消25項和下放10項行政審批項目,為適應變化後的行政審批製度,修改後的《條例》還刪去了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期貨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負責人、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資格,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須經國務院期貨交易監管機構批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