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全省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全省港口工程實際,浙江省交通運輸廳於近日頒布施行了《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驗收實施細則(試行)》。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範圍內由省級及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竣(交)工驗收管理工作。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後、投入使用前,對港口工程質量、執行國家和行業強製性標準情況、投資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麵檢查驗收,以及對港口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細則指出,港口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均由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負責。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在組織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交通工程試驗檢測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並按《浙江省港口工程質量評定操作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將質量評定報告報相應的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細則還對驗收的依據和程序、竣(交)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工程試運行以及竣(交)工驗收報告、質量監督工作報告備案等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