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廣泛征求意見並抓緊修改完善的“國家中長期新型城鎮化規劃”對城市規模劃定標準進行了重新設定。未來我國城市規模劃分將打破行政等級限製,根據城市所具備的承載力,人口集聚能力等方麵進行認定。
接近發改委人士透露,由於我國原有的城市規模劃定標準已經不能適應城市發展和管理需要,應根據我國城鎮化發展新特征新趨勢,重新製定城市規模劃分標準。
“隨著我國城市快速發展,各城市間發展不均衡問題逐漸突出,也帶來人口集聚度的逐步增加。”上述人士表示,因為產業引導等問題,越來越多的人集聚到同一個城市中,因此我國一些城市規模劃分大大落後於其人口集聚力,甚至有些鎮人口可達百萬以上。
據介紹《規劃》中城市規模認定標準根據市區常住人口規模進行認定。與90年代的城市劃分相比,小城市人口認定從20萬以下提升至50萬以下,中等城市認定從之前的20至50萬上升至50至100萬,大城市從之前50至100萬上升至100至500萬。此外,增加對超過500萬人的城市認定為特大城市。
事實上,這並非是我國首次對城市劃分標準作出改變。1980年,我國首次對1955年國家建委《關於當前城市建設工作的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中城市劃定標準做出改變,將城市規模分為四個等級:城市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萬以上到100萬為大城市,20萬以上到50萬為中等城市,20萬和20萬以下為小城市。但並沒有對城市人口作出清晰界定。1989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再次進行修改,增加對城市人口界定,取消對特大城市認定標準。
對此,上述人士指出,此次城市規模劃定標準與之前不同的是,不僅增加對特大城市認定,而且對城市規模認定過程中不再拘泥於城市等級限製,真正依靠市場配置,根據城市所具備的承載力,人口集聚能力等方麵進行認定。
“標準改變後,我國城市數量會大幅提升。”上述人士表示,我國隻有658個建成市,而日本雖然占地麵積、人口與我國相比相差甚遠,卻有2000餘建成市。因此,在認定標準改變後,我國1.9萬多個小城鎮中有很大一部分有望改變成“市”。
《規劃》也指出,我國應調整完善整縣改市,切塊設市等模式,並探索小縣合並,聯合設市等多元化設市模式,適度增加中小城市數量。並完善市轄區設置標準,因地製宜推進縣(市)改區,在城市群地區適當增設重要城市市轄區,適度設置其他中心城市市轄區。
鎮與城雖隻是一字之差,但其中蘊含的利益卻相差很大。在三甲醫院建設、警力配置等公共服務方麵,鎮都有限製。例如中山市小欖鎮,2011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時其常住人口31.56萬人,如果按照此次劃分標準,小欖鎮屬於中等城市規模,但是在此之前其隻是鎮配置。“由於是鎮配置,公安、派出所隻能按照鎮配編,小欖鎮政府不得不聘請多位協管員。”
此外,減鎮放權我國也早有先例,2009年,紹興市試點擴權強鎮,“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經濟社會的發 展 , 客 觀 上 要 求 賦 予 一 些 鄉 鎮 更 大 的 發 展 自 主權,”紹興市常務副市長陳長興說。
基於此,紹興將原屬縣級的部分行政審批權、決策權、人事權授予中心鎮,編製了放權指導目錄,涉及15個方麵、72項事權,至此中心鎮具有了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放權4年以來,紹興市28個中心鎮的地區生產總值、財政總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分別增長了66%、85%、47%,經濟總量占全市的35%。中心鎮的布局規劃更趨合理、環境得以改善、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和城市基本實現了均等化。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士指出,城鎮規模變化不僅僅是數字變動,而是重在改革。但現階段《規劃》中所涉及的仍隻是初步劃分改變。“因此,小城鎮改為市後是否完全擁有與城市規模相匹配的管理權限,具體下放哪些,怎麽改還沒有具體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