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維持三一重裝三項權有效。至此,三一重裝狀告山西某煤炭企業的侵權案取得了階段性勝利。
據介紹,山西省某煤炭企業使用的沈陽某集團製造、銷售的EBZ200H硬岩掘進機涉嫌侵犯三一重裝“硬岩掘進機”、“掘進機用截割頭結構”、“掘進機水平側支撐穩定裝置”三項權。為維護自身權益,2011年,三一重裝以侵權為由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對該集團公司告上法庭。
在這之後,該集團對三一重裝三項的新穎性、創造性提出質疑,連續十餘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複審委員會申請上述3件權無效。複審委組織了多次口審,最終認定三一重裝3件權全部有效。
該集團表示不服,隨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決定。今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維持三一重裝三項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