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製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對新建鐵路分類投資建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通過鐵路發展基金參與鐵路投融資,從而實現多方式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
記者在上海、浙江、安徽等地采訪了解到,因存在跨界太大、回報不高等擔心,目前民營資本進入鐵路投融資領域意願缺乏。專家建議通過進一步細化措施,破除民資進入鐵路投融資領域的多重障礙,提升其信心。
投資意願缺乏 觀望情緒較重
安徽省工商聯於今年年中對部分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民企新的投資方向選擇交通運輸、水利工程、電信等各種基礎設施的僅占15.8%。
“總體來看,民企投資主要集中在采礦、房地產開發、商業等傳統領域,對社會公共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的投資發展較慢,鐵路建設更是鮮有進入。”安徽省工商聯政研室副主任李增流表示。
記者采訪多家民營企業了解到,當前民營經濟對於進入鐵路投融資領域還存在一些顧慮。
首先,擔心“跨界”太大。實體領域內的民企大多傾向於集中發展主業,對進入鐵路建設領域並未給予更多關注。安徽一家從事機械裝備高端零部件製造的知名民企負責人告訴記者,盡管《意見》一出台公司就已注意到,但和絕大多數實體領域的民企一樣,感覺鐵路建設“跨界”太大,不敢輕易涉足。
其次,擔心回報不高。鐵路投資周期長、資金需求巨大,能否保障收益,是民企的另一個顧慮。浙江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民營企業主表示,鐵路仍是一個高度壟斷的行業,線路管理、線路資源分配、利益分配和結算等,都還掌握在國有鐵路運輸公司和主管部門手中,民營資本擔心無法保障合理收益。
不過,仍有部分民營企業願意投石問路。溫州幾位民營企業主正打算和中國鐵建下屬公司就合作建設城市鐵路進行洽談,但是合作方式、出資形式等都還沒有確定,“還要看洽談結果和地方政府的態度,能盈利就投。”其中一位民營企業主說。
三大障礙待破除
北京交通大學運輸經濟理論與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李紅昌、安徽大學經濟學係副主任華德亞、溫州鐵路投資公司總經理丁建宇等人認為,《意見》和前幾年出台的關於鐵路融資的方案相比有進步,主要體現在政策更具體、方向更明晰,規定了具體的開發鐵路類型,也確定了明確的基金運作模式。但要吸引民營資本投入“真金白銀”,仍存在一些障礙。
首先是“話語權”障礙。專家認為,《意見》隻規定開放部分線路,幹線還是由鐵路總公司掌控。根據規定,支線服從於幹線,民營企業還是處於被動狀態。再者,鐵路線路有很多,究竟先開放哪條?不同的線路有不同的用途,如果民營企業進入之後,線路的各種權力仍完全由鐵路總公司掌控,那民營資本就沒有平等話語權可言。
其次是可行性障礙。專家認為,現有政策原則性強,在關鍵問題上沒有出台具體措施。《意見》中所提到的鐵路發展基金要確保穩定合理的回報也同樣過於籠統。鐵路融資本身就是市場化行為,盈虧不受政府控製,因而穩定合理的回報按理說是無法保證的。同時,我國鐵路主要分為客運和貨運兩大類。貨運掙錢,客運基本不掙錢,貨運補貼客運,再加上中西部的鐵路基本不掙錢,僅憑現有《意見》所述,基金的穩定回報無法確保。
一些民營企業主更是指出,目前鼓勵和支持民資進入鐵路建設的政策“看似全麵,實際很難落實”。如民資進入鐵路建設領域需具備哪些條件或資質,建設和經營的鐵路在運營中如何定價、能否獨立核算等,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投資體量障礙。安徽聯華實業集團董事局主席汪明來認為,鐵路項目具有投資周期長、投資額度大、回報率低等特點,動輒數十億元甚至數百億元的投資,一般企業難以承擔。
改革仍需“深化”“細化”
浙江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史晉川、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等人認為,2003年以來,我國的鐵路投融資模式經曆了以建設基金為主加少量貸款,到以少量部省投資撬動大量債務,再到近兩年國家財政大規模救助並直接投資,目前亟須轉變到更穩妥、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因此,宜對《意見》進一步深化、細化,完善投融資製度,加快建立鐵路產業基金,保障民資收益。
首先,建立和完善投資人收益的保障機製,使收益成為吸引民間資本參與的“鑰匙”。一是出台相應配套措施,如鐵路建設審批權限,能否由國務院部分放權到省一級政府,並將沿線開發權利也一並放開;二是拓展收益渠道,通過鐵路和沿線土地同步開發,將土地捆綁到站點上,進行商業開發。
其次,深化鐵路投融資改革,建立產權清晰、權責分明的投融資製度。專家認為,要真正吸引民營企業“出手”,必須製定明晰的產權界定製度,並出台具體的保護措施,讓社會資本看到可靠的預期,並能參與到整個資本運營中去。
一些民營企業主還建議,國家可考慮將某些經規劃獲準後的特定鐵路路段讓民間資本單獨建設,或民間資本通過股權轉讓程序取得特定鐵路路段的全部或控股權後,轉包給國有企業實施承包經營。
第三,加快設立鐵路發展基金。專家認為,相比直接建設和持股,基金具有方便贖回和退出、流動性強等特點,適合在當前形勢下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國家應加快設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或允許將具有盈利保障的特定鐵路資產作為融資產品,以此吸引民間資本,後者則可根據自身能力參與投資。
第四,處理好民營資本與國有資本、民營經濟實體與鐵路總公司之間的關係。安徽省政府參事程必定認為,民營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後,可與國有資本、鐵路總公司采取股份製方式進行合作。“民營企業與鐵路總公司共同投資鐵路建設,意味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應給予民營經濟實體同樣的監督權和分享利潤的權利,並加強國有資本的核算,防止浪費。”
安徽師範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周端明還提出,民營資本進入鐵路行業固然有利,但同時也要注意可能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以及過度市場化可能會損害公眾利益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