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有史以來最嚴厲的大氣治汙政策“國十條”《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於9月落地。“國十條”強化了對節能環保指標的強製性約束,特別提出對未通過能評、環評的項目,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貸款支持,不得供電供水。同時,還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製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種種跡象表明,對企業而言,環境準入門檻節節攀升,今後,要開工必然先環保。對政府而言,節能環保的政策必將與日俱“嚴”。
優化產業布局 敏感區域限批
在標本兼治的同時,治本顯得更為重要,解決大氣汙染問題,需要從“根”上徹底消除汙染源。那麽,從目前環境汙染的主要源頭來看,工業汙染源是重要方麵,要徹底改變現有局麵,優化產業布局是重要一環。
“國十條”提出了調整產業布局的主要措施,即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
而要治本,需要從重點行業入手。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即便各地方在產業政策上對項目審批日趨嚴格,而在實際操作中,受種種“特殊情況”的幹擾,項目先上馬後環評的現象屢見不鮮。
業內人士向中國工業報記者透露,在鋼鐵等多個產能過剩的行業中,通過規劃環評的大概隻有30%,就是說,有七成項目都是未通過規劃環評直接上馬。很多項目甚至不在政府部門備案。
對此,“國十條”明確提出: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
要治本,還需要在重點區域上發力。從今年8月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及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等74個城市空氣質量狀況看,京津冀地區13個城市空氣質量達標天數比例範圍為12.9%~64.5%,平均達標天數比例為34.6%,平均超標天數比例為65.4%,其中重度汙染天數比例為2.7%。13個城市中僅承德達標天數比例為64.5%,其他城市達標天數比例均不足50%。
這表明,在上述重點區域裏,有一半的天數空氣質量不達標。由此可見,在現階段統籌大氣汙染治理,在普遍“規劃”的基礎上,還需要重點突出,有所側重。
“國十條”明確,要在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實施差別化的產業政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強化環境監管,嚴禁落後產能轉移。尤其是政策強調要“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與約束作用,嚴格限製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在去年底發布的《重點區域大氣汙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中,也強調了要加強環境敏感區域的項目管理。但是,當時提出的是新建項目實行區域內“現役源倍量削減替代”政策。
所謂“現役源倍量削減替代”是指在現有的環境容量下,新上項目如果新增一噸二氧化硫排放量,老項目的排放量就要相應削減兩倍,進而達到增產減汙的目的。當時提出的要求是,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的項目,實行汙染物排放減量替代,實現增產減汙。對於重點控製區和大氣環境質量超標城市,新建項目實行區域內現役源兩倍削減量替代,一般控製區實行1.5倍削減量替代。
而此次“國十條”明確提出,要“嚴格限製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直接對高能耗項目說“不”,足見政策的嚴厲程度。
設置五“不”條款 嚴格控製總量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對於諸多高耗能企業而言,五“不”條款可以說是“國十條”設置的最為嚴厲的硬性門檻。即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汙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如果說,之前很多先上項目後補環評的問題可以用“我國當前所處的工業發展階段,具有特殊的曆史國情”來做擋箭牌,那麽,在當前國內外大形勢不佳,國內工業經濟增長持續低迷,企業發展普遍困難的形勢下,“國十條”依然給企業設置了審批、金融等諸多環保門檻,足以看出政府部門下大力氣治汙的決心。
為了盡快改善空氣質量,“國十條”提出了“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優良天數逐年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製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的硬性指標。
在業內人士看來,無論從目前的環境現狀看,還是對比之前的相關政策,上述標準都可以定位為“高標準”。要實現上述目標,首先要在總量上把控,要在主要汙染物減排上做足文章。
從我國實際的排放情況看,2012年我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分別為2117.6萬噸和2337.8萬噸。工業粉塵排放量為1278.8萬噸。各項數據位居世界前列,完全超過了現有的環境承載力。
為了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國十條”明確,要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健全重點行業準入條件,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並實施動態管理。嚴格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製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與此同時,針對大氣汙染嚴重的區域,“國十條”還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陝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中的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範圍。
盡管把汙染物排放總量作為環評審批前置條件並不是首次提出,但此次“國十條”將其細化,並再次置於“重要位置”上,仍然可以看出政府部門下重拳治汙的決心和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