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顧愛龍)近日,山西省晉城市生態環境局網站披露,晉城市頡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晉城市太嶽街與文博路交叉口(屬“禁用區”範圍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該公司罰款10000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2022年5月16日,晉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晉城市生態環境局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合格機械移交單》,編號2022年第(35、36)號,轉辦工地為頤博園F區、E區項目工地,內容為:2022年5月12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工地使用的一台裝載機(機械編碼03126、功率50kw),2022年5月13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工地使用的一台挖掘機(機械編碼CAT323DL、功率117kw)進行現場抽檢,該裝載機、挖掘機排放標準為國Ⅱ。經調查,工地位於晉城市太嶽街與文博路交叉口(屬“禁用區”範圍內),項目承包方為晉城市頡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禁用區”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一事屬實。
以上事實有晉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晉城市非道路移動機械闖禁用區登記表》(編號:005、006)等證據為憑。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於2022年5月31日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晉市環罰告字〔2022〕73號)形式告知了晉城市頡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研究,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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