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为加快液压产业的发展,于 2008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支持液压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规定》,此文件规定在阜新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以上的液压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 待工程竣工后 , 扣除按国家和省规定提留或上解的部分 , 其余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具备条件的企业或项目 , 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 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重大项目优先申报国债、省技改贴息及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三、进入经济开发区液压产业园的企业 ,按土地挂牌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 并按土地出让金数额缴纳土地契税。开发区管委会以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的方式将土地出让金全额奖励给企业; 项目投产 3 个月发给土地使用证;免收生产用工业厂房除热源集资费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用地的“ 六通一平”。
四、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 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 , 由市、县区政府 ( 按财政收入分成比例)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所形成地方财力同等数额的财政扶持。 3 年后 , 如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 15%, 再给予 2 年企业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所形成地方财力 50% 的财政扶持。
五、自本规定发布后 3 年内 ,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征后返还 50%, 同时免收物价调节基金 ( 新建企业从投产之日算起 ) 。
六、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并租赁给液压企业的 , 自经营之日起 3 年内 , 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所形成地方财力给予投资经营者以同等数额的财政扶持。
七、市科技专项资金重点向液压新产品新技术引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和招商引资液压企业项目倾斜。招商引资进入经济开发区液压产业国企业的产品研发项目均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扶持。
八、持有液压成果来阜新投资入股办企业的科技人员或科研机构 ,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 , 成果作价金额允许达到注册资本的 35% 。投资合作方另有约定的不受此比例限制。
九、对引入域外、境外客商到阜新进行液压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 , 以年度为单位 , 按实际到位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0.5% 奖励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奖金由该项目的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十、工商、环保、国土资源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实行绿色通道 , 简化办事程序 ,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一、经济开发区液压产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 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等事宜。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到液压产业园检查、罚没和违规要求履行义务。
十二、对阜新市液压产业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 , 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 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本规定由市液压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 市科技局 )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