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挖掘机修理费太高,两男子遂共谋将已经发生火灾的挖掘机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骗取大笔保险金。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获悉,此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各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07年,王飞和李大刚共同出资从朱某手中购买了一台大宇DH220LC—VS的履带式挖掘机,2008年3月26日 ,该挖掘机自燃被烧毁,他们便联系了郑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经理李达(在逃)到现场谈维修问题。得知该挖掘机的保险已经过期时,李达便称,修车会花很多钱,可以先不要对外说着火的事,找保险公司的人先将车投保,再伪造一个着火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李达还称,此事他可一手操办,但保险费由王飞和李大刚出,理赔款给李达,李达负责将挖掘机修好。
2008年3月30日,李大刚按照王飞的安排,带着朱某的身份证、钱及购车发票在郑州市大学路附近和一个保险人员见面,为该挖掘机投保。
4月16日,王飞和李大刚将挖掘机用编织袋遮盖着,由李大刚将车拉到平顶山市郏县,伪造了着火的第二现场,又向保险公司报案。该挖掘机被拉到维修公司定损维修,几个月后被修好了。
后保险公司于2009年1月8日赔付保险金406908元,由李达领走。不过,纸包不住火,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此事。2010年5月16日,王飞、李大刚被抓获。
二七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飞、李大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共同作用,均系主犯。我国刑法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飞、李大刚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分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二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飞、李大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七区法院判决后,王飞、李大刚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