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谢邀,关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养殖场禁养关停搬迁维权下面即将给大家介绍的这个养殖场的案子就是因为位于自然保护区污染严重被强拆了,证照齐全的企业尚且如此,何况是证照不完备的散乱污企业呢?不过该养殖场好在及时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帮助维权,才绝处逢生在诉讼中取得了胜利。本文从律师的“维权策略”角度简要分析。案情简介:证照齐全的养殖场因位于自然保护区被强拆2012年王某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后,申请成立了畜禽养殖公司,同年十月与县农业委员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环评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2017年,安徽省政府印发《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方案》,10月,县环保委员会作出《养殖场关闭及治污设置建设问题督办单》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养殖场,镇政府据此向王某的养殖厂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关闭或搬迁,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3月,恰逢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养殖厂位于黄河故道自然保护区,属于被整改对象,同年6月,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了强拆。维权策略一:庭前充分准备,找出对方所有违法点。我所代理后,经过充分分析案件情况,决定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来争取补偿,维护养殖场的合法权益。庭审中,我方主张的理由有三个:第一,县政府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为缺乏执行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必须提前作出执行决定,例如《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等,本案中的县政府并没有。第二,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王某的养殖场从事养殖行业各项手续齐全,且经过了政府的审批,是合法经营合法建设不应被强制拆除。第三,县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强拆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并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只有经催告后仍旧不履行的,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本案中的县政府并没有履行前述法定程序,显然违反法定程序。维权策略二:深入调查取证,组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基本维权思路确定后,接下来就是指导企业主搜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拆迁方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强拆证据三部分。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是指能否以自身名义参与法律程序获得法律保护所必备的身份及与身份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土地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承包合同等。本案中的主体证据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招商引资合同等。程序证据是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存在的证据。比如各种公告、决定、通知等,包括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如果从未见过这些政府文件,就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本案中的程序证据有设施用地申报表、要求限期拆除的通知等。强拆证据需要通过拍照、录音、摄像获取,这部分证据也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以下几点需要注意:强拆之前要对企业厂房进行全方位拍照录像,包括厂房的原貌、屋内的物品及摆放位置、其他附着物、围墙等;强拆过程中拍摄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比如警察、武警,拍摄到达现场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警车等,尤其是车牌号,另外及时报警,对于报警的通话和警方是否出警、出警后如何解决等都要保存证据。县政府虽也提供了一些证据予以反驳,但我方提供的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维权策略三:抓住维权核心,即存在信赖利益保护,同时不回避企业自身违法之处。案件取胜离不开律师的充分准备与法庭上义正言辞的精彩辩论,本案最关键的是抓住了案件核心,即“信赖利益保护”。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本案中王某的养殖场位于黄河故道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依法属于不得生产建设的区域,王某在此生产经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已被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并限期拆除。我方对养殖场存在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回避,而政府却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点,即该养殖场是县农业委员会招商引资的企业,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当初为其办理了用地手续、环评手续,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应当依法对其作出补偿。另外县政府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程序违法,所以最终被法院确认违法。关注并私信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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